数据资产也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建立完善资产信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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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3-01 11:44

数据资产真真切切来到了我们身边!继今年1月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之后,财政部又于2月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这份《通知》指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结合数据资源目录对数据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等国家标准,加强数据资产登记,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建立并完善资产信息卡。应当将数据资产管理情况逐步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揭开数据资产的神秘面纱


《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超过50万亿元,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达到41.5%,位居世界第二位。数据已成为继劳动力、资本、土地、技术之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


数据资产,作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的新兴资产类型,正日益成为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和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对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作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推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有序培育数据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探索数据资产入表新模式等要求。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开展数据资产计价研究等。


财政部印发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而《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也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数据的资产属性,提出依法合规推动数据资产化,平等保护各类主体数据资产合法权益,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将依法合规持有或控制的、具有资产属性的公共数据资源纳入资产管理范畴,进一步创新数据资产管理方式方法,加强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严防数据资产应用风险等,更好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资源,要成为资产,需要经过确权、估值、入表、交易等诸多环节。


到底什么是数据资产?

根据《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其具有非实体性、依托性、可共享性、可加工性、价值易变性等特征。


数据资产的上述特征也说明了数据资产的存储、使用和流通都需要介质才能完成,数据可以循环使用和复制,不会因为使用而磨损、消耗。数据资产不仅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还可以通过更新、分析、挖掘等处理方式,改变其状态及形态,数据资产的利用过程中还可以采用不同的模型、算法和应用场景。数据资产的价值随应用场景、用户数量、使用频率等变化,采用不同的模型、算法和应用场景也会导致加工后的数据资产价值产生较大的差异。


有关专家指出,数据资产化可以增强数据供给主体对数据资产价值的认识,有助于盘活“沉睡”的数据资源,提升数据供给质量,助力实现数据资产保值增值,优化数据资源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怎么管?


根据有关机构估算,截至2022年末,我国数据资产总规模超过10万亿元,绝大多数数据资产集中于政府机关、国企、公共事业单位中。


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通过自主采集、生产加工、购置等方式配置数据资产。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关于数据资产管理,需要做什么呢?


《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稳步推进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或控制的数据资产纳入本级政府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监督。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则具体指出,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办法,针对数据资产确权、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安全、保密等重点管理环节,细化管理要求,明确操作规程,确保管理规范、流程清晰、责任可查。


值得关注的是,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结合数据资源目录对数据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22)等国家标准,加强数据资产登记,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建立并完善资产信息卡。


此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国家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加强数据资产监督,坚持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构筑立体化监督网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确保数据资产安全完整。应当将数据资产管理情况逐步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当然还有“几不”:不得利用数据资产进行担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借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少缴、不缴、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数据资产相关收入……